出庭記-當司法遇上教育
◎ 蕭逸民 /專案秘書
今年我們破記錄地扶助了17件司法訴訟,工作人員出入法院的次數也創新高,為什麼關心教育竟要走進法庭?當司法訴訟遇到教育改革又發生了什麼結果?這一年我的工作幾乎都在出庭,實在覺得法庭也是推動教育改革有利的戰場。
訴訟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立法禁止體罰後,學校理當應該會自動自發地遵守法律,不再體罰學生。但這只是理想,實際上學生被體罰的比例只有在立法後第一年下降,然後又開始回升了,什麼原因呢?去年新竹縣某國中體罰國賠案地方法院審理現場也許能讓我們看見答案。該案由於事證明確,法官問代表出庭的爸爸,如果學校願意道歉,他能不能不計較賠償金額,接受和解,爸爸回答提告本來就不是為了錢,只要學校和老師願意向孩子道歉,承諾不再體罰學生,他就接受和解。沒想到當時的校長竟然激動的回答,如果老師打一下、二下都不可以,要如何教小孩?學校拒絕任何道歉與和解,他們請法官要能夠讓老師有體罰權,這樣學校才能辦教育。(註:案情詳參2007年人本會訊文章-孩子受傷的心要怎麼賠?)像這個校長一樣想法的教育人員如果是少數,體罰比例就不可能是這樣上升,幸好,司法還是站在改革這邊,這個案子今年七月七日已經達成訴訟上的和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訴訟上的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達成和解的關鍵是今年二月間學校換了新校長,新校長換了新律師,新律師代表校長向法官表達,教育的事情要到法院解決,學校就是輸了,所以她很希望能夠和解。面對校方的善意,爸爸表示:「堅持打官司這麼多年,是因為法律都已經禁止體罰了,前校長竟然在法庭上說不體罰老師要怎麼教學生,還要求法官要給學校體罰權,這種藐視法律的態度,是他不能原諒的。今天新校長如果能認同不要體罰學生,也願意把這個觀念帶回到學校,那麼可以不再追究所有學校造成的傷害,接受和解。」由於雙方相當有共識,法院就很順利地協調出和解方案。
最後一次開庭時,在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的見證下,代表學校出庭的新校長起身轉向原告席,一鞠躬向爸爸表示歉意,表示她非常同意爸爸的話,也很願意把法庭內發生的一切帶回到學校,要求全校教職員以後不再發生這樣的問題,期盼這件事情到此為止,祝福被害家庭能儘快走出傷痛。陪同出庭的我看到這一幕,心中非常的感動,比起勝訴判決,我們更願意看到學校在教育理念上的反省和進步,這才是提起訴訟的目的。
每次開庭都是艱難的抉擇
另外,從去年起,我們接到了許多校園性侵害的案件,目前共有11件訴訟在進行中。這些案件的共同特點就是學校的隱暪與欺騙,如果沒有社會力量的關注,被害家庭只能躲在暗處哭泣,根本無力追究加害人和校園的共犯責任。
有次開庭前,我接到一位案家爸爸的電話,他大聲的說:「我不告了,花這麼多時間,對我的孩子根本沒有幫助,我們家也不需要這些錢,你們以後都不要再找我了。」這個爸爸很特別,之前到法院他都跟大家說要冷靜,但每次哭得最傷心的人都是他。我知道他之所以這樣,都是因為在國家賠償協議程序中,台中市政府法律顧問主張學校不必為老師的犯罪行為負責的話語,以及校長拒絕賠償時,那種事不關己的態度,深深地刺痛了他的心,讓他不願意再面對這些漠視孩子傷害的官員。本來在準備開庭時要撤回他們家的訴訟。(註:案情詳參2007年人本會訊「台中市某國小連續性侵害申訴案」)但臨到開庭時,他們家的媽媽突然出現了,說他們家現在由她來代表出庭,沒有多問為什麼,訴訟就繼續進行下去。幾個月後有次庭前會議,我先到了約定的地方,這個爸爸忽然出現了,說是有事經過,順便進來看看,我一如往常地向他說明訴訟進度,他聽的很專心,講著講著媽媽進來了;看到太太出現,他趕快說不打擾你們開會,就匆匆離開。媽媽看到先生來了又走,就微笑對我說,他就是這樣,請不要見怪,這個訴訟對他其實很重要,只是太沈重了,反正我的個性比較大而化之,所以就由我來接手。
我們不是第一次遇到當事人要放棄訴訟,沒有人不想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每次開庭都像是將已癒合的傷口扒開,還要承受對方在傷口上灑鹽的反擊,加上到最後可能還是一無所獲的不確定性,每次開庭,「進」或「退」對當事人來說都是艱難的抉擇。我們的陪伴主要就事希望讓他們不覺孤立無援,同時鼓勵他們堅強起來,為了自己,也為了社會公益繼續奮鬥。其實,也就是這一點點相濡以沬的感情,才能陪著許多家庭走過這段生命中也許是最慘痛的歲月。
法庭以外的問題
某次庭前會議弄到晚上9點多,律師才結束預計要討論的議題;送走了律師,繼續坐下來看大家最近好不好?因為這天好幾個家庭看來都悶悶不樂,心事重重。追問下才知道,原來有好幾個孩子不能準時畢業,還要繳交高額的學分費,才能重修拿到文憑!
這個案子是好幾位女學生集體申訴被導師性侵害,她們申訴之後科主任就非常不友善,曾公開指責她們的行為是破壞校譽,甚至遷怒這一班的學生。之前,我們就聽聞這個問題,也曾向輔導室反映。只是沒想到,這個科主任的實習課,竟然把這個畢業班共30名學生,直接當掉了15人,其中有3人還是本案受害的女學生。
隔天恰好是畢業典禮,我們就排開其他的事情來到學校,先送花祝福孩子,然後就拜訪校長表達抗議。我們直接引用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強調科主任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性騷擾(性侵害)申訴人為不當之差別待遇,為此學校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校長聽到後非常驚訝,說明完全不知此事,她會立即了解科主任的評分是否妥當,然後做處理。六月底前,除了二位還有其他學科不及格的學生外,其餘十三名學生,包括三名案主,全部領到畢業證書。
這樣的事,在訴訟中經常發生。因為我們扶助的案件,對手通常是學校或政府機關,他們除了有預算可以聘請律師團在法庭內爭訟,在法庭之外,他們還有許多有形無形的權力,能夠威脅當事人。這些法庭外的問題,卻經常是訴訟能不能繼續的關鍵,也是當事人最需要聲援的地方。
結語
對我們來說,法院也是宣揚人本教育的重要場合,特別是無法在學校內講道理的時候,利用訴訟要求學校面對問題,也是推動教育改革的方法。在我陪同學生和家長訴訟的過程中,經常能聽到他們面對巨大權威時的鏗鏘回應,是我生命中最感動的經驗,也親耳聽聞校方代表的赤裸告白,令人無法忘懷,我衷心期盼那些鏗鏘的話語也曾喚醒學校的良知,而法庭上的告白能促使校方更勇於面對問題!
◎本文出自〈2009年人本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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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29 Thu 20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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